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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投资处 发布时间:2020-02-17 字体:[ ]

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部署,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力度,争取我市更多企业获得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月12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21号)和省工信厅2月14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投资〔2020〕4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工业领域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重要医疗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流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要求,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省、市调配,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申报流程

各地工信部门对拟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后,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于2月14日下班前以正式公函向我局报送,公函扫描件和表格电子版同时发邮箱。

我局将审核汇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符合国家、省名单条件的,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同时纳入南通市地方性名单;仅符合南通市地方性名单条件的,纳入南通市地方性名单,并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在疫情防控期间,名单报送实行滚动制。各地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每天均可向我局报送企业名单。我局将对所报名单随收随审,及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二)各地工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核实,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领域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企业或贷款需求纳入。申报企业须出具承诺书(见附件2)。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需要调整的,推荐单位须向我局正式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审核职责,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领域。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联防联国家、省防控机制和地方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开复工、产能发挥等信息。

(四)纳入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省和我市调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名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葛蕾,85215689,18962983119

邮箱:ntgelei@163.com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汇总表

2.承诺书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4日

附件2 承诺书.docx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