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21-11-02 17:5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南通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80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在去年崇川区成功试点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南通市行政辖区内延伸,鼓励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二、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在更大范围内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业务定义

《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的,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平台(创业空间、孵化器)运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以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及分支机构。

(二)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自义务

托管机构遵循市场主体属地登记原则,向县(市)区登记机关申报集群登记场所地址信息,并签订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

托管机构将用于集群登记注册的场所地址,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托管机构应当根据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建立健全集群登记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

托管机构应根据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出具住所信息资料,供集群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后统一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四)明确监督管理

托管机构无法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登记机关,并按照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置集群市场主体。

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与托管机构终止托管合同的,应在发生变化、终止托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仅限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集群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邮寄专用信函时,可以取得联系的,不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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