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意见》
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9-10-09 09: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意见》

等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0月9日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办法

为依法、规范、高效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依法行政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

1.局法规处统一负责全局行政诉讼案件的扎口管理工作。

2.我局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局办公室应在收到当日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分送至局法规处及涉案的业务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

3.涉案业务处室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5日内,完成草拟答辩状,并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含证据目录、一式两份),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法规处。法规处对答辩状修改完善并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加盖局公章。答辩状及相关材料由法规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给法院。

4.我局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将传票分送至局法规处及涉案的业务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

5.法规处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负责出庭应诉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出庭应诉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书。

6.出庭应诉代理人按以下情形确定:

(1)对局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由法规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2人组成代理人。

(2)对局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出庭应诉;如确因有事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法规的局领导出庭应诉;如两人都确因有事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局主要领导安排指定有关局领导出庭应诉。

(3)对局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另一应诉代理人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法规处或业务处室的人员担任。

(4)对不需要局领导出庭应诉的听证案件,由法规处1人和业务处室1人共2人组成代理人。

(5)二审、再审案件原则上由该案件原一审或二审的应诉代理人出庭应诉。

凡局领导参与应诉的案件,法规处和涉案业务处室要有人参加庭审旁听。

7.对于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法规处与局法律顾问联系,协商研究确定案件的答辩、应诉代理意见。

法规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确定由局法律顾问担任应诉代理人。

8.法规处负责跟踪行政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与法院相关审判庭保持沟通联系,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案情,涉案业务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9.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其自行办理,法规处根据需要指导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办理,重大案件由直属事业单位牵头组织会商。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10.局法规处统一负责全局行政复议案件的扎口管理工作。

11.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法制办、上级主管部门)的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局办公室应在收到当日将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分送至局法规处及涉案的业务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

12.涉案业务处室在收到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5日,完成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含证据目录、一式两份),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法规处。法规处对行政复议答复书修改完善并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加盖局公章。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由法规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13.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书,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14.由业务处1人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代理人。

15.对于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业务处、法规处与局法律顾问联系,协商研究确定案件的答复意见。

16.法规处负责跟踪行政复议案件的进展情况,与相关行政复议机关保持沟通联系,并及时向分管业务局领导汇报案情,涉案业务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17.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其负责办理,法规处根据需要指导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办理,重大案件由直属事业单位牵头组织会商。

1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