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13:3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8月7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的约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受让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第五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作放弃受让资格。

第七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的10%(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原额原路返还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五)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拒绝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无故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无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返还其已交纳保证金的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转让方违约的相关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返还的,可以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有上述第(三)项与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因相关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而致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适当返还保证金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方赔偿。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依照其他交易相关方的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冻结交纳主体的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外部审批程序的;

(三)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四)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五)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无故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六)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七)有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应当赔偿交易相关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八)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冻结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执行依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可向其划拨赔偿金额。如果不存在执行依据,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之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拥有完全的、独立的权利判断该索赔金额是否合理,并决定是否向其划拨赔偿金额。

上述执行依据包括相关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相关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追偿。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汇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汇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汇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划转交易价款。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出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交易保证金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