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信息,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全面、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电子屏、触摸屏、服务窗口等,公示的形式包括网站发布、纸质显示与宣传、电子显示与查询等,鼓励拓展“二维码扫一扫”、“执法公示APP”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公示。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示平台,对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归集公示。
第二章 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地、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提供网上查询功能。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各地、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布随机抽查事项,使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知晓、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运行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流程。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四条 对“双随机一公开”中抽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留痕并公示,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包括行政执法结果,下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信息、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内容、执法机关等内容,内容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公布。
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时间、许可截止时间、许可作出主体等。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时间、处罚作出主体、执行情况等。
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案件事由、执行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强制结果、强制决定时间、强制作出主体等。
行政征收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征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征收内容、征收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征收结果、征收决定时间、征收机关等。
行政收费决定主要公开行政收费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收费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收费内容、收费决定时间、执行机关等。
行政检查结果主要公开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执行机关等。
第十七条 对重大、有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探索行政执法全文书公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对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结合权力清单编制、执法主体和人员清理、“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终止公示,其中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终止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有关执法决定暂停公示,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及时予以恢复、更正或撤销。
第三节 公示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审核,明确内部审核的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核不得公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