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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4 字体:[ ]

 

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法治南通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率,降低败诉率,确保行政诉讼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听证、庭审、行政协调等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第二章 行政应诉人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工的负责人。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委员视同行政机关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或者其他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被诉行为系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可作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五条 下列情形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的案件、房屋拆迁引发的原告为30人以上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5起以上行政诉讼案件,当年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三)发生败诉案件后,1年内再发生同类型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一)人民法院书面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出席庭审的案件;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是本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得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拒不到庭。

第三章 行政诉讼庭审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出庭应诉人员提供合理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或持《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可参照执业律师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做好庭前准备,熟悉案情和庭审程序,注重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的实效性,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缺席、迟到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对庭审的指挥和安排;

(三)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执法依据;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事实与执法依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述。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促使原告撤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并反馈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四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通告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行政诉讼情况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通报。集中管辖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函,同时抄送案件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分析研判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定期汇总分析人民法院通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情况、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行政败诉案件情况、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办理情况,适时组织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应诉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制度。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督办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所辖地区和部门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连续败诉、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落实司法建议、干预与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予以书面提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评比制度。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依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败诉、年度内被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复提示两次以上的行政机关,纳入法治建设日常考核并与机关作风建设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监督问责制度。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干涉案件受理、审理,不得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应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审理情况,并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处理上报。

第五章 加强组织推进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切实承担行政应诉工作领导责任,定期总结出庭应诉案件情况,针对行政败诉案件一案一策,切实整改问题,督促和约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协调、指导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每季度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观摩行政案件庭审不少于1次。市、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法院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应当增强问责力度,严肃处理违反规定问题:

(一)不履行本意见规定,年度考评落后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法治建设评优评先资格;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可转送人事、监察机关并提出处分建议。接受转送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机关;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公告,并向相关行政、监察部门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四)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提示仍不履行的,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成效的具体细则举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