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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通市数据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01 发布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南通市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6-01 10:4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数据局(简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真实、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职能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职能处室提出公开建议,报办公室初审,经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重要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须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我局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协调确认,须协调确认的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我局与其它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我局和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反映,我局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 本制度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