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江苏新瑞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催化材料烷基锂及585吨氯化锂建设项目、年产120吨缬沙坦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16:57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催化材料烷基锂及585吨氯化锂建设项目、年产120吨缬沙坦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如皋市长江镇粤江路7号;

建设单位:江苏新瑞药业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通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

项目位于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粤江路7号,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年产120吨缬沙坦技改项目、年产2000吨催化材料烷基锂及585吨氯化锂建设项目两部分,其中年产120吨缬沙坦技改项目依托厂区现有年产120吨缬沙坦生产线及溴化釜、缩合釜、戊酰化釜、成盐釜、环合釜等生产设备,针对现有项目验收后变动情况,同步考虑完善原环评产污环节识别和污染物核算遗漏内容,以及本次拟实施的技术改造内容,开展整体全厂缬沙坦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年产2000吨催化材料烷基锂及585吨氯化锂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在现有厂区建设甲基锂(2-甲基四氢呋喃)溶液、正丁基锂(环己烷)溶液、正丁基锂(正己烷)溶液、氯化锂一水合物生产线,购置反应釜、沉降釜、稀释釜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16吨甲基锂(2-甲基四氢呋喃)溶液、514吨正丁基锂(环己烷)溶液、1170吨正丁基锂(正己烷)溶液、585吨氯化锂一水合物的生产规模。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1.2-2,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书》表4.1.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年产2000吨催化材料烷基锂及585吨氯化锂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年产120吨缬沙坦技改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缬沙坦工艺高盐废水、废气处理废水采用“中和池+三效蒸发”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高盐废水与缬沙坦、烷基锂及氯化锂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树脂脱附废水,及烷基锂及氯化锂工艺废气处理废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一并进入高浓度有机废水预处理系统,经“中和槽+隔油调节池+气浮池+pH调整池+微电解塔+电芬顿氧化+曝气中和池/初沉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并进入综合调节池,经“水解酸化池+中沉池/中间池+UASB厌氧塔+A/O池+二沉池+终沉池+清水池”处理后部分回用作为废气喷淋塔补水,剩余部分接管至如皋市富港水处理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接管废水中pH、COD、SS、甲苯、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石油类、硫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 B级标准,二氯甲烷参照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中表2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各产品生产工艺废气、储罐废气、实验室废气、危废仓库废气、污水站废气、RTO焚烧尾气。项目对各股废气进行分质处理:(1)中间产品沙坦溴卞工艺废气、中间产品缬沙坦甲酯钠缩合废气通过管道或集气罩收集,采用“两级碱吸收+膜处理”进行预处理;中间产品缬沙坦甲酯钠环合、稀释、酸化等工序含氯化氢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一级碱吸收”进行预处理;缬沙坦甲酯钠调节、DMF蒸馏/精馏等工序含DMF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一级酸吸收+一级碱吸收”进行预处理;中间产品缬沙坦甲酯钠其他工艺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或集气罩收集,采用“两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进行预处理;污水站低浓度废气、危废仓库废气通过密闭负压引风收集,采用“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进行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气与甲苯等储罐废气、三效蒸发尾气、污水站高浓度废气一并通入RTO焚烧系统(一级碱吸收+RTO焚烧+两级碱吸收)处理,最后通过30米高1#排气筒排放;(2)缬沙坦成品生产工艺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或集气罩收集,然后经“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30米高2#排气筒排放;(3)缬沙坦成品生产粉碎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然后经“三级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工艺含)”处理,最后通过30米高3#排气筒排放;(4)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然后经“一级碱吸收”处理,最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5)烷基锂及氯化锂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氯化氢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一级碱吸收”进行预处理;含尘工艺废气通过管道或集气罩收集,采用“一级水吸收”进行预处理;含氯甲烷工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压缩冷凝+膜处理”处理后与其他高浓有机废气一并通入“两级树脂吸附”进行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气与氯丁烷等储罐废气一并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最后尾气通过30米高5#排气筒排放;(6)烷基锂及氯化锂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氢气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然后经“一级碱吸收+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30米高6#排气筒排放。项目设置6根排气筒。通过采用密闭化设备、加强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有组织排放废气:1#RTO尾气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5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标准,氯化氢、二氯甲烷、甲苯、甲醇、乙酸乙酯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2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标准,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N,N-二甲基甲酰胺(DMF)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1标准;2#排气筒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标准,氯化氢、甲苯、甲醇、乙酸乙酯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2标准;3#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标准;4#排气筒中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标准;5#排气筒中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标准,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1标准;6#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1标准。

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氯化氢、二氯甲烷、甲苯、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标准,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2标准,乙酸乙酯、DMF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2标准,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7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6标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详见《报告书》表2.5.2-1至表2.5.2-3。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盐、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与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三级防控体系有效衔接,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本项目1#排气筒(RTO装置)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装置;污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pH、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装置;雨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pH、COD在线监测装置。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9.3.2-14。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3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513-59001009,传真:0513-59001085,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