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
通行审案告〔2023〕3号
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朝兰:
2022年12月9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郁华娟关于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的举报,要求查明情况予以处理。2022年12月15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出具了《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涉嫌冒用郁华娟身份信息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外进行了公示。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冒用郁华娟身份信息取得企业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2月9日向我局出具了《案件移送函》(通市监注移字〔2023〕3号),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6月16日设立登记中郁华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身份。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1年6月16日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办〔2019〕7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拟撤销南通盛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6月16日设立登记中郁华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身份。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企业(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企业(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吉祥、万丽香 联系电话:59000782。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13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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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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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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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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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