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5-28 1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新《公司法》新增第二款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款表明,股东控制下的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否认人格时,需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的增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强了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也能更有效地制约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