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关于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03-29 16: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关于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行政审批局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南通市关于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

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和登记效率,实行商事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落实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逐步实现“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名称改革目标。

二、实施范围

冠南通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冠崇川区、通州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意见。

无行政区划、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仍然按原有规定和申报方式执行。冠南通市所辖市(县)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1.放宽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的限制。允许市场主体根据经营业务的类型和规模在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前使用“国际”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

2.放宽名称构成中行政区划的使用限制。允许市场主体根据需要在名称中冠以行政区划或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3.放宽集团公司名称登记限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允许新设立集团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其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4.放宽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限制。允许新设立市场主体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二)简化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手续

1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名称库开放范围,向社会有效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和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嵌入到企业登记系统。通过查询比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与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填写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名称登记申请材料;名称核准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文书,确因前置审批等特殊原因需要名称核准文书的,须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3改革原有企业名称由企业申报、辖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市审批局核准的模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前,自行登录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或者江苏政务服务网-南通市综合服务旗舰店自主申报名称,经系统查询比对通过后,即可按此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4.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的,系统自动将已核准名称查询记录(含名称核准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转换为不可更改的PDF文档保存,纸质名称档案仅保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自主申报名称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可以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发放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调整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申请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名称核准机关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规则、告知名称查询清单,申请人自行判断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名称权利等,并作出信用承诺。市场主体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的,申请人可以在线下载打印《名称自主申报预选凭证》;自主申报不通过的,可以根据提示了解原因,如果需要名称登记不予核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须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4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可以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适用限制性规定、系统不支持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仍然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四)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1商事主体名称核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依法予以公示,为申请人申报市场主体名称提供指引。申请人对规则中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不得申报;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本意见自主申报。

2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及时调整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字号禁用库、行业和组织形式字典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智能、高效的政务服务。

3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对该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30日(含节假日),超出保留期未提交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预选名称自动失效。保留期内的预选名称,可以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也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本(金)等事项,但只能调整一次;延期或调整后的保留期重新计算。同一个申请人一次只能自主申报一个名称。

4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网上预审和登记受理环节,应当对所有自主申报的名称依据《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适用限制性规定自主申报的名称,同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明显违反登记审查规则的,或者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明显不能起到证明效果的,应当退回修改、不予通过或者驳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名称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审查结果合并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投诉举报。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完善商事主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1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对自主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裁决、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

2被争议自主申报名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定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成立名称争议处理机构,参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处理自主申报名称的争议,经名称争议处理机构集体讨论后形成争议处理决定。被争议名称不是自主申报的名称,仍由被争议名称的名称核准机关负责争议处理。

3对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依法认定不适宜的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限制办理除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该名称后标注“(该名称已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字样,也可以除名等方式强制予以执行,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4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案件移交、提出建议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是推进企业登记全程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提高认识,统筹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建章立制、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2认真清理企业名称库。各地要组织力量,对企业名称库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关数据进行合理分类,删除冗余,纠补错漏,确保公开数据准确规范,有效释放名称资源。

3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和相关查询比对自主申报规则,让公众和企业了解有关信息,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自助选择等企业名称申报过程中体验到更多更实在的便利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