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要求,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本级设定的全部证明事项(共64项,见附件)予以取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宣传落实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的宣传, 主动对外公开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并对取消证明事项的依据文件进行修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要求, 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向企业、群众直接索要或者变相索要。同时,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提供服务, 确保不因证明事项的取消而影响企业、群众办事。
二、切实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证明事项清理成果落地生效。取消的证明事项中,需要通过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在加快推进共享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数据共享渠道;需要走访核实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反馈意见;需要通过信用监管方式惩戒不实承诺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采集并录入征信数据库,充分发挥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作用。
三、严格规范后续管理
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市本级不再有设定的证明事项,今后各地各部门制发的各类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向企业、群众索要的证明事项都应当有法律、法规直接依据。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市本级索要证明事项的动态管理,及时衔接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研究提出所涉证明事项的取消或保留方案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司法部 “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督办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各地政府法制机构、政务办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跟踪问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变相索要证明事项、擅自增加或者设定证明事项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上级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证明事项取消、保留事项的清单。
附件:南通市本级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本级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意见 | 化工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需要 | 市经信委 | 所在园区管委会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 | 项目属地经信部门初审意见 | 化工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需要 | 市经信委 | 属地政府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3 | 企业、机构证书复印件(扫描件) |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市科技局 | 申请人提交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申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补贴申请、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 市科技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6 | 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中心区域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时,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7 | 单位房屋产权证原件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中心区域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时,需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8 | 122联动处置证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中心区域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时,需提供122联动处置证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9 | 运输合同原件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特定车辆禁区通行证或重点车辆专用通行证时,需提供运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申请人提交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10 | 教练场地证明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特定车辆禁区通行证时,需提供教练场地证明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申请人提交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11 | 驾驶人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重点车辆专用通行证时,需提供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12 | 各类施工作业证明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高架道路专用通行证时,需提供各类施工作业证明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13 | 医保证历 | 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市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不再索要 |
14 | 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口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市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本市参保的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核查,外地参保需要提供 |
15 | 未参保或因在过渡期内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市人社局 | 人社部门或卫计部门 | 本市参保的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核查,外地参保需要提供 |
16 | 失业登记证 | 异地就医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市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本市参保的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核查,外地参保需要提供 |
17 | 职工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档案丢失、缺失的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书面承诺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18 | 本人身份证,代报销的另携带代报销人身份证 | 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特药报销、异地就医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19 | 户口本或有效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书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报销、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0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 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 市城乡建设局 |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不见面审批事项 |
21 | 营业执照 | 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备案审批(企业) | 市城乡建设局 |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备案审批(行政事业单位) | 市城乡建设局 | 质监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3 | 临时设施之活动板房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 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 市城乡建设局 | 检测机构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不见面审批事项 |
24 | 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便民摊位 | 属地街道办事处 |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等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5 | 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暂住证明 | 申请便民摊位 | 属地街道办事处 | 居住地派出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6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27 | 挖掘机3台、推土机1台机械设备、5吨以上洒水车1辆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销售单位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8 | 与驾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 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交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9 |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社保部门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0 | 运输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 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交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1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 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 | 市农委 | 成果鉴定组织单位 | 不再索要 |
32 | 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 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 | 市农委 | 推广应用单位 | 主动与推广应用单位对接核验 |
3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34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质监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35 | 银行资信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银行 | 不再索要 |
36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税务部门 | 不再索要 |
37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38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39 | 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申请人提交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0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国家认监委授权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 不再索要 |
41 | 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资格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相关资质认证机构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证明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 | 市物价局 | 市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4 |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 | 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审批 | 市外侨办 | 我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等驻外机构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5 | 最近两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 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审批 | 市外侨办 | 我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不再索要,主动核查或现场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46 | 申请人收入证明公证书 | 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审批 | 市外侨办 | 我国公证机构 | 不再索要,主动核查或现场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47 | 被投靠人收入证明公证书及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审批 | 市外侨办 | 我国公证机构 | 不再索要,主动核查或现场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48 | 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A级、远程监管连接情况 | 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血液制品 | 市行政审批局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49 | 财政概算审核意见(复印件) | 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财政局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机构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1 | 划拨土地成本收款票据 |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财政局或区政府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2 | 建设项目总平图 (含南通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 |
抗震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规划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3 | 抗震设计审查通过单及技术性审查意见 | 抗震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4 | 技防验收备案文件 | 竣工验收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5 | 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6 |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业务项1)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交 | 不再索要 |
57 | 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业务项1) | 市行政审批局 | 危化品经营许可或港口经营许可审批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8 | 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业务项1)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交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59 | 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业务项1)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交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60 | 小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农村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2.科技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 市金融办 | 质监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61 | 小贷公司营业执照 | 1.农村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2.科技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 市金融办 |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62 | 小贷公司税务登记证 | 1.农村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2.科技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 市金融办 | 税务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63 | 当事人身份证 | 1.农村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2.科技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 市金融办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
64 | 县(市、区)金融办关于小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请示 | 1.农村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2.科技小贷公司股权变更 | 市金融办 | 县(市、区)金融办 | 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