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03-29 16: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规则(试行)》已经市行政审批局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南通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南通市关于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适用本规则。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外。

在南通市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除外。企业名称中间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除外。在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国际”字样,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江苏”字样,但须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但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第三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区划是指本市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国家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者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并与主营业务一致。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一)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用语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

(二)跨行业经营的企业,选择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

(三)企业名称只能使用一个与主营业务相关或表明经营特点的行业用语。

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确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选择一个规范用语,且必须明确易懂。

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组织形式之前加“集团”或者“(集团)”字样。集团母公司应当有三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其所从属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本名构成。

分支机构本名由行政区划、区别性词语、行业特征、组织形式四项元素构成。分支机构本名可以由全部四项元素依次构成,也可以省略区别性词语和行业特征中的任何一、两项。

分支机构本名中行政区划与其所从属企业的行政区划相同的,则分支机构本名中的行政区划应当从略,但必须由包括组织形式在内的至少两项元素组成。

分支机构本名中的区别性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字号、序数词、地名等能够将本分支机构与其所从事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予以有效区分的词语。区别性词语的构成不得少于两个汉字。

企业分支机构本名中如果含有字号,并且和行业特征连用的,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保留期。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构成欺骗,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申请登记的名称与本市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有近似情形的,申请人应当谨慎决定,自行承担风险。

自主申报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经登记不得以该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2.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3.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4.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内容和文字;

5.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内容和文字;

6.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和文字;

7.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模范人物姓名或称号;

2.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姓名或称谓。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或简称或特定称谓,有特殊含义的除外。

(四)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以及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五)“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内容和文字。

(六)《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文字。

(七)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或简称。

(八)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或者申报(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申报(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申报(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已登记、申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已登记、申报(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三)与已登记、申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本市已登记注册或者申报(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南通市知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非我市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我市登记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

第十五条 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不能作为字号使用的还包含以下情形:

(一)行业用语或表述经营特点用语或简称;

(二)不具有其他含义的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三)没有投资关系的自然人姓名;

(四)表明职务、职称、学位、职业、品名、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相关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与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相关的字样,不得作为行业用语。

第十七条 不符合企业登记类型有关登记规范明确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作为该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含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相关的字样,不得作为组织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我市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近似的,申请人自主判断,决定,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名称近似包含以下情形:

(一)与已登记、申报(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

(二)与已登记、申报(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三)字号包含已登记、申请(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四)字号与已登记、申报(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五)与已登记、申报(核准)的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字音相同,包含或者被包含其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第十九条 在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法人的简称或特定称谓,但不得引人误解或构成欺骗、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二十条 住所地在南通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冠以“南通”、“南通市”字样。

将南通作为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表述为“(南通)”或“南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字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含义的,可以用作字号;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不得误导公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将同行业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特定称谓或简称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的,不得引人误解或构成欺骗;使用中华老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应当有投资关系或得到相关授权;

(四)使用自然人投资人姓名作为字号的,不得引人误认,造成公众误解,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五)行业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使用,但简称中包含行业的除外;

(六)使用外国城市名称作为字号的,应当与其他字词连用。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业用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外的用语,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用语规范。

以“发展”、“产业”等字样作为行业用语的,应当作为行业用语的后缀使用。

第二十三条 约定俗成的行业表述,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与规范的组织形式连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其自主申报、预先核准和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自主申报、预先核准和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则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