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09-10 1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家库使用、管理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9月7日

附件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

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强化审批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论证、审查、核查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为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论证、审查、核查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员, 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专家的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专家库分项目审查和现场核查两大类别,项目审查类包括化工项目论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审查等子库;现场核查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查等子库。

第五条  专家主要从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技术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中选择。

第六条  专家应具有化工、工程设计、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支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热心行政审批技术服务工作;

(三)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化工项目、抗震设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备相关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专家论证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第七条  项目审查专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化工项目论证专家应熟悉化工领域的发展现状,对产业政策、行业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管理或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5以上,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5年以上从事石油化工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项目审查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5年以上从事烟花爆竹相关工作经历,熟悉烟花爆竹仓库设计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审查专家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职业病危害评价或检测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现场核查专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等现场核查专家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3年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或评价的相关工作经历,熟悉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具有发现现场问题的敏锐力。

第九条  专家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聘任专家的信息,并向相关单位发送聘任专家的函;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采取本人申请自荐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本人如实填写专家申请或单位推荐表,并提供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行政审批局;

(三)对申请人员进行入库资格初审;

(四)初审合格的,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专家名单,印发专家聘任通知、颁发聘任证书,并纳入专家库;

(五)省级专家和市级荣誉专家,经本人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推荐(已退休人员不需单位推荐意见),可直接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与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

(二)查阅与建设项目论证、审查、核查等技术服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作出解答或说明;

(三)依法依规独立提出论证、审查、核查意见;

(四)按照规定取得参与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的相应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建设项目投资论证、审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行政审批工作以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参加行政审批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二)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的管理,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并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三)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处理行政审批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项目审查时,以推荐的形式选举出专家组组长一名,专家组组长要综合考虑各专家的意见、形成明确的综合审查意见,并对综合审查意见负责;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每次核查完成后,应及时提供书面核查意见,并对作出的核查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守工作纪律,在项目审查、现场核查工作中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宴请、财物,不得私下接触业主单位,不得授意安排与技术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以市行政审批局专家名义接受无关邀请提供技术服务谋取私利;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四)遵守回避制度,对于利益相关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纪律条款。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具体负责专家的使用、管理、考核和系统的动态维护,组织专家参加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会议、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负责项目论证、审查、核查的职能处室提前提出申请,具体列明所需专家的人数、专业、审查时间、审查地点、主要工作内容等需求,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专家使用系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

第十七条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基地型化工等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查,以及专家数量少、难以满足需求的专业领域,如需邀请专家库以外专家参加的,由相关职能处室视情提出申请,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经费按《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专家评审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对其进行约谈,并暂停3个月评审资格:

(一)不认真审阅项目资料或核查现场的,不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二)项目审查或现场核查后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结论模糊不明确的;

(三)专业素质不过关,引用标准和规范错误的;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审专家放宽审查要求的,或者私下之间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评审过程中明知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常现象,不及时报告的;

(六)接受网上函审项目通知信息后,无特殊原因3次及以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提交专家审查意见的。

第二十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暂停聘用,自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恢复其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5次(含)以上不参加受约工作任务的;

(二)与申报企业及项目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所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亡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对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意见或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

(五)因评审结论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撤销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注销并收回其聘任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擅自以市行政审批局专家名义接受邀请提供技术服务谋取私利的;

(三)借项目审查或现场核查之机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四)对外泄露被审查或现场核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反复出现2次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任意情形的;

(六)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行政审批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考核接受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局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责任追究。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通行审发〔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