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06-02 17: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85月31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职责及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听证、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有利于广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将相关意见建议记录在案,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提局长办公会或局长专题工作会议审议前,起草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同时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制定目的、起草过程、意见征求等情况作出说明。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处室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十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包括是否充分听取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规定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范围;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内容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经法制审核认为需要修改的,由起草处室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予以会签;

(二)审核有异议,经过修改或与起草处室协商一致后,予以会签;

(三)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审核内容,且与起草处室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处室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专题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审议时由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法制审核说明。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或局专题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处室应当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修改。修改完毕,由起草处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布,公布方式和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备案与清理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二日内,起草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三份、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一份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负责协调解决备案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对执行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反映问题较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清理计划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结果应当经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修改或废止时,起草处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二十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制定、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