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推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21-11-02 18: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完善破产企业退出机制,解决企业破产退出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试点推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以及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苏市监注〔2021〕5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若干问题补充意见的函》(苏高注〔2021〕18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2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畅通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通道,服务和保障我市营商环境建设。

二、改革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聚焦破产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渠道,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

三、基本原则

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推进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化,维护破产企业退出过程中利益各方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

四、具体举措

(一)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管理人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法定材料,可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于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办理相关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通过江苏法院破产平台及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终止、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在两网的动态更新、及时公示。

(二)实行破产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1.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可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手续,无需经过公告程序。不再提交被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管理人备案证明、报纸公告等材料。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2.破产管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破产清算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3.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或在报纸刊登作废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三)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自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上述资格限制进行登记,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四)规范清算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因破产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发生权属变化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定材料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历史原因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企业营业执照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执行。

2.股东持有破产清算企业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企业注销手续的办理,由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定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五)加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衔接

1. 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2.将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纳入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问题,并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改革方向,稳步扎实推进。

2.强化联动协调。对于推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3.注重宣传引导。为进一步推进企业退出工作,提高地方经济活力,各部门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经营异常等企业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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