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6-02 10: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印发《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行审规发〔2020〕1号)。现就《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 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南通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 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 意见》(通政发〔2015] 80号)等文件要求。

三、文件制定目的

实行“申报承诺制”是南通市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成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四、文件规范范围

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五、文件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议—公布

六、文件主要内容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已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若违背承诺的,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七、文件生效时间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八、文件实施期限

长期

九、文件的便民举措解读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且得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不相符,且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地址变更,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领房屋产权后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使用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即可办理登记。

申请人已领取前置许可部门颁发许可文件的,凭许可文件直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