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21-11-03 15:4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着力破除市场主体登记中不合理限制,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苏政办发〔2021〕11号)等文件要求,在去年崇川区成功试点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南通市行政辖区内延伸,鼓励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二、实施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坚持以利企便民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抓手,加大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着力破除市场主体登记中的不合理限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

(二)功能定位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

(三)放宽条件

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并在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一栏中注明“一照多址”。但市场主体要求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除外。市场主体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减少经营场所登记。

合伙企业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主要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放宽按照住所登记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义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其住所(经营场所)与公安标准地址相符合,且经营场所与不动产登记(房屋用途相适应)一致的,准予登记;不相符的,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核实或由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依据核实结果或申请材料作出决定。

市场主体将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按照经营场所要求进行登记。

(五)场所禁止

经相关部门书面确认不能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系统维护。

(六)使用住宅进行登记

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报的地址不实行申报承诺制。

(七)信息公示

经营场所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同时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实现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在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间互通互认。

(八)监管和执法职责

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登记系统提示申请人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市场主体,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管部门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撤销登记的提请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登记机关负责将通过实名认证方式采集的申请人精准联系方式实时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九)其他

依据《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登记的集群市场主体不适用本办法。

(十)施行日期

《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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