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47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9年12月27日,南通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9〕34号),现解读如下:

一、赋权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要求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开发区。2019年5月1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

(二)省政府文件。2017年6月29日,《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国家级开发区220项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其中,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160项、赋权驻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清单32项、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清单28项。

(三)省地方法规。2018年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 68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25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赋权开发区的选择

全市现有省级以上开发园区18家,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家;省级经济开发区9家,省级高新区3家,参照省级开发区管理园区1家。此次赋权从全市的角度,确定“5+4”拟赋权的开发园区,即5个国家级开发区(含高新区)全部赋权(其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于2018年予以赋权),4个省级开发区(苏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如东经开区、启东吕四港经开区)选择赋权,辖区内无国家级开发区的如东县、启东市两地各选择一个省级开发区赋权,确保开发区赋权基本覆盖全市域范围。

三、赋权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就我市的18家开发园区而言,有级别上的不同(国家级、省级),成立时间不同(市开发区1984年,海安开发区2012年),地域位置不同(相对独立、区镇合一等),园区规模和功能定位等不同,因此,本轮对开发区赋权工作充分考虑各开发区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由各开发区根据各自需求及承接能力,从省政府公布的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中自行选择需要的事项,提出赋权清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

(二)聚焦重点。为强化开发区经济建设的自主权,突出开发区经济发展主业,此次赋权重点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等经济管理职能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不予赋权,仍由所在地政府行使。

(三)合法有据。严格参照省政府公布的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分为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赋权驻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三种类型,未突破赋权清单范围。对于清单范围之外但开发区确实需要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单独委托相关开发区行使。

(四)稳步有序。综合考虑各开发区及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开发区提出需要、市级部门认为不宜赋权的暂缓赋权,市级部门提出拟予赋权、开发区认为无法承接的暂缓赋权。后续可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及开发区承接后的运行情况,对开发区赋权清单进行增加或调整。

四、赋权事项数

赋权各开发区事项数见附表,其中“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和“赋权驻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均为市本级权限,由市级主管部门分别放权至开发区和驻开发区分支机构;“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可由开发区直报,也可由开发区向市报送,由市转报。

附表:赋权各开发区事项数(南通市本级权限)

序号

开发区名称

赋权类型及数量

合计

直接审批事项

分支机构

审批事项

直报事项

1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9

0

4

13

2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27

0

5

32

3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12

0

5

17

4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

0

3

11

5

苏通科技产业园区

42

0

0

42

6

通州湾示范区

62

13

10

85

7

如东经济开发区

10

0

2

12

8

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

23

0

2

25

五、赋权有关要求

文件要求此次赋权涉及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赋权事项衔接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下放到位;推动赋权事项落实到位,与各相关开发区办理赋权事项交接手续,同时加强业务培训、跟踪指导和下沉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文件同时要求各相关开发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的监管。

文件还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步做好开发园区赋权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园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