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09-11 10:5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充分适应新形势下项目审查现场核查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完善专家库管理工作,我局印发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现就《专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情况

2017年11月,我局建立了首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核查项目审查专家库,同时印发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通行审发〔2017〕46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本次《专家管理办法》是对原《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当前形势下相关工作要求。

二、主要编制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

1.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修订目的、专家认定范围以及管理主体等内容。

2.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介绍了目前我局专家库的主要为项目审查和现场核查两大类别及其细分子类,同时明确了专家聘任的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以及专家聘任程序等。

3. 第三章权利义务,明确了专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总体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和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4. 第四章管理考核,包括了职能处室使用专家的具体操作流程,重点提出了对专家队伍考核管理、监督约束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暂停或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相关情形认定。

5.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专家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即发布之日起),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通行审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三、修订变化内容

1. 将文件名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管理办法》。

2. 提升专家库使用、管理的灵活性。在第二条中增加了“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第六条第(六)项中增加了“以及专家论证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3. 补充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纪律要求。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第(七)项“参加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教育培训”、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第(二)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第(四)项中增加了“或者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4. 顺应行政审批改革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随着“专家管理系统”的正式投入运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可通过网上函审实现“不见面”审批,因此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了第(六)项“接受网上函审项目通知信息后,无特殊原因3次及以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提交专家审查意见的”,以保障“不见面”审查办件的高效流转。

5. 严格专家日常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将原《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进行拆分,划分、明确了暂停或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相关情形,并补充了相关惩戒情形,如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了第(三)项“所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亡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能进能出”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