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之二——项目备案是做好投资调控的重要依托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16: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张长春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核心改革内容。《决定》规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要求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国家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把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关,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对项目建设实施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应该说,项目备案从制度设计之初就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备案既不同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更不同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实践中反映的“项目备案演变成为行政许可”,主要是实际操作执行时出现了问题。

  有意见认为,对于小的企业投资项目没有必要进行备案。但是,实践中往往越是小型项目越有可能违反产业政策,例如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造纸、小玻璃、小化工等,都是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因此,将小型项目从备案范围中排除不利于落实产业政策,不利于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项目备案性质定位为开工前的告知性备案。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的规定既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在开工前备案,确保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所需要的项目信息的可获得性;同时《条例》明确备案属于告知性义务,备案机关收到《条例》要求提供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改革要求。《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项目备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时间点、三个告知”。一个时间点就是在开工前,企业应当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考虑到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项目一旦开工建设即难以逆转,因此项目备案须在开工建设之前尽早办理,保证项目备案的及时性,否则难以真正发挥备案的作用。三个告知:一是开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四个方面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为使企业准确掌握产业政策,备案机关应当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并提供相关咨询。二是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这是为了保证项目备案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为投资监测和投资调控提供良好基础。三是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