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投资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8-07-25 14:24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8626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1号),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7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于20183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近年来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对201412月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的全面优化和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决心。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制定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文件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交。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投资主体是我省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四、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以及投资主体是本省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投资主体是省属管理企业的,以及投资主体是本省企业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

投资主体是本省企业的,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改委备案。

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

属国家发改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当应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属省发改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网络系统和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发改委 3698”服务旗舰店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改委办事窗口或寄往省发改委。

属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改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网络系统和当地备案管理机关要求的系统中提交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

六、企业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问题2: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4、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问题3: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问题4: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增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若增资用途与原备案项目内容一致,只是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变更。若增资用途与原备案项目内容不同,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问题5: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问题6:《办法》第二条“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问题7:《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问题8:《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问题9: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问题10: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