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5-07 16:22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0年4月15日,《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国首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领域城市政府规章,《办法》总结固化了我市自2015年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以来形成的宝贵实践经验,打造了改革法治化的“南通样本”,将为我市持续推进改革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以来,中央持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深化和扩大改革试点。去年,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南通作为全国第一批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设区市,迫切需要制定《办法》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继续保持先发优势。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做法得到充分肯定,我市连续三年在全省营商环境评比中排名领先。李克强总理对我市“一枚印章管到底”的做法给予肯定。制定《办法》有利于总结固化改革成果,发挥法治保障改革的作用。目前,共有12家市级部门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效能大幅提升,但对标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划分、行政许可重大疑难办件的会商等方面,迫切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达成共识。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市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了文稿草拟工作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三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多次牵头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在上述制定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80条,经过逐条研讨沟通,采纳29条,部分采纳20条,未予采纳31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时各地各部门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两办关于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等,参考借鉴了山西、广西南宁、宁夏银川和苏州等地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经验。

  1.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起草和审核,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力求条文精简,务实有效。《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集中事项的确定方法以及有关职责。一是规定政府领导职责。《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市政府统筹推进、协调确定、督促落实相关体制机制、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集中许可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了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细化补充职责分工。三是明确集中事项的确定方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由市政府研究制定方案,确定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的范围、内容和实现形式,在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集中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在依法向社会公布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审管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会商会办机制。《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了在实施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中,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工作会商会办机制,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协商解决集中许可有关工作问题。二是加强技术和智力支持。《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为集中许可部门建立专家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和特定资质机构建议名单。三是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渠道,明确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

    强化问题导向落实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款针对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分歧解决、许可撤销移送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强化工作监督问责。《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设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