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0-00545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
(一)我局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建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等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机构概况及人事信息;
(三)我局及进驻部门(窗口)工作动态;
(四)我局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我局及进驻中心部门(窗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我局政府采购事项公示公告及中标公告。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政府或我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六条 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采纳。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我局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