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0-00548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拒不改正其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处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