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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就《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运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30 字体:[ ]

时 间:2020年4月30日下午2:30

主 题:《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地 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

张劲松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一明市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钱树林 市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主持人:司祝建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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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祝建: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

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由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精简高效、审管分离、协同监管”的南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品牌,构建职责明确、整体联动、协同配合、高效便民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王晖市长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第7号市人民政府令,向社会公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南通成为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方式规范和保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的地级市。

《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今天邀请了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向大家通报《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劲松;市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一明;市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钱树林。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由市司法局张劲松局长介绍《办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依据;二是由市行政审批局王一明局长介绍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并对《办法》进行简要解读;三是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张局长介绍《办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依据情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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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松: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4月23日,《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王晖市长正式签发第7号政府令,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制定的过程、制定的意义等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2015年以来,中央持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深化和扩大改革试点。南通作为全国第一批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设区市,迫切需要制定《办法》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继续保持先发优势。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做法得到上级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曾点名表扬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我市共有12家市级部门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效能大幅提升,但对标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划分、行政许可重大疑难办件的会商等方面,迫切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达成共识。

二、制定的过程

市行政审批局去年3月启动制定《办法》,承担了文稿的草拟工作,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三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多次牵头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办法》于4月15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制定的意义

《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系列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定。这是全国第一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领域设区市政府规章,既是巩固前期改革成果、推动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有力举措,也是进一步凝聚共识、破解难题,推动改革不断深入的现实需要。我们将以出台该《办法》为契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强劲动能。

《办法》的制定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司祝建:

谢谢张局长!

接下来,请王局长介绍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并对《办法》进行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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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政务服务工作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5年8月20日,南通市依法设立全国第一家地级市行政审批局,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园区同步设立行政审批局,率先实现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市域覆盖。改革试点以来,我们从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流程等方面进行突破性尝试,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效,相关做法经验为全国、全省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供了全新路径。

一、主要做法

1.围绕“谁来批”,组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主体。改革启动后,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认真履行省审改办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10道程序,同时制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上报省委、省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办批复要求,同年6月,市政府发文设立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明确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出台新“三定方案”,确立了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职的主体地位,明确主要职责10项,内设机构14个,其中,设置专职审批处室4个,并设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

2.围绕“批什么”,梳理审批清单,做好事项划转。立足有效破解“一长四多”突出问题,确定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关系最为密切的市场准入、投资建设两大领域开展行政许可权集中,不贪多求全、先抓“牛鼻子”,原由市发改委等15个部门行使的53大项117个行政许可业务事项,统一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其中,市场准入领域集中10个部门27大项,投资建设领域集中7个部门26大项,确保与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相关的必经程序、必办手续基本一次性划转到位。

3.围绕“怎么批”,优化运行机制,再造服务流程。一是全力优化,实施流程重构。出台《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办理实施方案》和《投资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实施方案》,推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内部流转、综合会办”新机制,倒排各关键节点新“时间表”,限时办结;二是全面统筹,创新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审批局统筹作用,向上下游、前后道延伸优化,创新证照联办、联合审图、联合预审、联合踏勘、市区联动、联合验收等内、外部并行协同机制,变群众“办事项”向“办成事”转变;三是全程跟进,优化服务举措。针对实际工作中企业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制定出台了《服务项目高效审批十项举措》,创新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接辅导、代办帮办、量身定制等服务新机制,探索集中会商、告知承诺、预审服务等服务新举措,变群众跑为内部转,变单点对接为全程服务。

4.围绕“如何管”,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审管衔接。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我局积极与环保、规划、民防、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注重发挥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开展专项审查,为审批结果提供支撑;同步开发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集“审批结果推送、部门内部流转、监管信息反馈、协同处理办件、分类汇总统计”等五位一体的审管联动系统,做到审管信息“同步跟进、即时推送、同源共享”三位一体,通过“推送、签办、反馈、再推送”四个步骤实现了审批办理与日常监管的闭环,确保一批就管、审管同步。

5.围绕“依法批”,突出阳光运行,强化监督检查。一是透明公开。通过信息化手段,在门户网站、电子查询机公示所有事项的审批要素、审批标准,做到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审管联动系统、电子监察平台全程行为留痕,过程预警监控;二是权力制衡。对53个大项117个子项,按ABC三类建立审批权限责任目录清单,全面压减自由裁量空间。聘请法律顾问,组建“法律专家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保合法合规。三是强化监督。邀请市政协民主监督小组进驻,开展市人大常委会评议部门活动,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施“旁听式、陪审式”审查;主动接受各级巡视巡察,开展常态化纪律审查和满意度调查,对腐败、违纪行为“零容忍”。

二、取得成效

改革试点以来,我市按照“提速、增效、降本、惠民”的总体目标,深入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促进了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2016年5月,在全国“放管服”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我市“一枚印章管到底”的做法给予肯定;2016年12月,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将南通“放管服”工作作为典型经验通报表扬;我局荣获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一是审批效能提高,投资创业更加快捷。改革试点中,瞄准与投资创业关系最为密切的领域先行先试,企业开办全面压缩到2个工作日内,一般工业项目从立项至施工许可30个工作日办结成常态,一般社会投资项目50个工作日办结全覆盖,有效提升了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改革成效初现的2017年,全市新登记注册企业38193户,注册资本3296.4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30%、56.21%,全市累计发放施工许可证1616张,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同比增长53.6%。二是政务服务优化,群众办事更加便利。改革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行使,将原来由各个部门逐一过堂的串联审批改为行政审批局处室内部并联,变申请人跑“多地多家”为“一地一家”,切实减轻了企业群众办事成本和负担。多年以来,市、县两级审批办件按期办结率始终保持在100%,群众满意度持续保持在99.5%以上。三是行政成本降低,政府治理更加简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南通市本级市场准入、投资建设领域审批主体由15个缩减为1个,审批处室由26个减少为4个,审批人员由134名精简为43名,累计精简审批节点411个、精简率58.5%。同时,改革改变了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的传统弊端,倒逼行政主管部门将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监管和服务上来,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制度设计

刚才张局长向大家介绍了《办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依据,我再向大家简要汇报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制度设计。《办法》的起草和审核,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力求条文精简,务实有效。《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集中事项的确定方法以及有关职责。一是规定政府领导职责。《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市政府统筹推进、协调确定、督促落实相关体制机制、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集中许可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了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细化补充职责分工。三是明确集中事项的确定方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由市政府研究制定方案,确定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的范围、内容和实现形式,在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集中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在依法向社会公布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审管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会商会办机制。《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了在实施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中,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工作会商会办机制,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协商解决集中许可有关工作问题。二是加强技术和智力支持。《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为集中许可部门建立专家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和特定资质机构建议名单。三是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渠道,明确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

三、强化问题导向落实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款针对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分歧解决、许可撤销移送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强化工作监督问责。《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设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职。

当前,南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仍然还处于深入探索阶段,改革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我们将以《办法》发布为新的起点,深入推进“放管服”“不见面审批”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各项改革,加快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新模式。也恳请在座的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

谢谢大家!

司祝建:

谢谢王局长!

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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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问:

1、近年来,南通市委、市政府围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什么还要制定这个《办法》?立法的出发点或主要目的有哪些?

张劲松局长回答:2015年4月以来,南通市委、市政府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作为南通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口,成为全国首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试点城市,选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关系最密切的市场准入、投资建设两大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行集约化服务,实现了“3550”工作目标,李克强总理对我市“一枚印章管到底”的做法给予肯定,我市连续三年在江苏省营商环境评比中名列地级市第一名。

改革过程中,我市先后出台《关于印发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等30个以上的文件,已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为继续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固化改革成果,放大改革成效,激发改革动力,需要通过出台政府规章方式,对改革的典型做法进行归纳整理、优化提升,以法律制度方式保障改革成果。

规章第一条明确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二是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三是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这三点充分贯彻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充分体现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规范集中许可实施、优化许可事项监管、推进集中许可权改革三者协同,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有助于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转型。其中“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是“简政放权”,解决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摆脱“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的审批依赖症,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的各自边界及其相互关系;“优化许可事项监管”是放管结合,督促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正确定位“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简约治理,致力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行许可权改革”则是“优化服务”,其意在于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规章第一条的三个目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相互融合,唯有宽“放”,才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唯有善“管”,才可有信心地进一步宽放;唯有“放”“管”结合,才能可持续地提供优质服务。

2、请问《办法》都适用于那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整个南通大市范围内都严格适用呢?

钱树林处长回答:你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确实,关于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也是在立法初期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办法》能否在南通大市范围统一适用的问题。

事实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即使目前全国范围内改革已经全面推广,但各地仍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一是纳入相对集中许可的事项不一致。如山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文件中明确纳入集中许可的事项为“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而南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切口相对较小,主要以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因办理一件事需要经历多个部门,导致“一长四多”问题为标准,选择了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两大类,确定集中许可事项。

二是即使纳入集中许可的事项相同,但同一事项审批和监管的职责分工也不一致,如南通有的地区将部分事项撤销许可的调查职能也纳入集中许可部门。

三是即使同一事项的审批与监管职责分工一致,但是也存在审批协同机制或监管协同机制不同的问题,如对部分审批事项技术支撑分工的不一致等。

事实上,我市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一直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做到和而不同、美美与共,无论是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方案,还是最后的批复,均明确“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分别整合组建行政审批局,作为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能。

所以,在《办法》里要求南通大市统一遵照执行,与实际不符。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县(市、区)均提出希望通过《办法》推进本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市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办法》规范的事项,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包括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还包括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改革时同时划入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确认、备案以及其他事项。

3、请问《办法》中是如何规定集中许可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同配合的?

王一明局长回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原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划转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必然带来审批和监管职责的分离与细化。为此,我们在《办法》中设计了三项制度。

一是审管分离。以“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为原则,集中许可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个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作为本条的补充条款,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分担还应当包括,谁作为、谁担责,如果相对集中许可部门提供了错误的许可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错误的监管建议、技术审查建议的,应当就行政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审管联动。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集中许可部门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信息的提供,及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开展相关监督管理;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许可部门的支持,主要包括即使提供监督管理信息、技术审查信息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等。

三是职责分工的细化及协同机制的签订等。对《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或需要进一步予以细化的,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之前已经签订的协同机制细化补充职责分工。或在今后另行签订联动协同机制,同时将协同机制抄送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4、如何解决既能批得快,又能管得好,审管部门是如何衔接的?

钱树林处长回答:《办法》第23条规定了审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事实上,我们一直也是这么做的。市本级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现有权力事项51项,其中行政许可39项(含子项3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权力10项,均可实现审批信息实时共享。2015年12月至今,市行政审批局累计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16700余条。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强化权责明晰、审管联动的制度建设。在《关于印发〈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5〕58号)中明确 “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负责,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的审管分离原则,同时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全程监管体系,行政审批局建立审批信息联动联通机制,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优化平台功能,实现审管信息实时推送。2015年年底,行政审批局在南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上开发了审管联动子系统,实现了行政审批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信息的实时推送。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行政审批局及时调整了审管信息推送接收部门和联络员,继续保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紧密衔接。

下一步,市行政审批局将持续优化审管联动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审批信息使用功能。在继续做好南通市政务服务平台审管信息共享的同时,依托南通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证照共享、审批信息共享的功能,继续优化审批信息应用,强化审批信息公开,不但做到审管无缝对接,同时为政府决策、市场主体经营、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信息支撑。

5、省级有没有相对集中许可主管部门,如果没有,集中许可部门如何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接?

钱树林处长回答:目前,江苏省没有省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为此,《办法》专门进行了规定。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建立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行政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组织集中许可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许可业务培训和会议,同时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开展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三是对本级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文件、标准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集中许可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