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蓝海(南通)中试基地项目、60吨/年单活性中心催化剂中试装置建设项目、2000吨/年高纯高洁净(G4、G5级)电子化学品中试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5-14 17:57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蓝海(南通)中试基地项目、60吨/年单活性中心催化剂中试装置建设项目、2000吨/年高纯高洁净(G4、G5级)电子化学品中试装置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

建设单位: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在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南部建设,主要建设1套2000t/a高纯高洁净(G4、G5级)电子化学品中试装置、1套60t/a单活性中心催化剂中试装置,配套建设测试中心厂房、罐区、装卸站、仓库、管廊等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具有年产电子化学品(甲醇G4、G5级)2000吨、茂金属聚丙烯催化剂(MPP-S01、MPP-S03、MPP-S04)10吨、茂金属聚乙烯催化剂(MPE-U01、MPE-U02、 MPE-G01、MPE-G02)50吨、聚合稳定剂20吨的生产能力,副产甲醇700吨。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1.3-3,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书》表4.1.4-1。关于测试中心厂房,本期仅完成厂房建设,后续布置生产及试验设施需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试基地后续入驻项目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工艺废水、单活性中心催化剂装置碱洗塔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化验废水、超纯水制备废水、高纯高洁净(G4、G5级)电子化学品装置开车前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项目依托的锅炉新增定排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依托现有新材料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调节除油+高效气浮+水解酸化+两级A/O”),最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水一起接管进入南通通州湾深水水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间接排放等标准中较严者,详见《报告书》表2.2.3-6。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高纯高洁净(G4、G5级)电子化学品装置废气(甲醇、非甲烷总烃)、罐区储罐废气(甲醇、非甲烷总烃)送至现有新材料项目1#RTO炉处理,最后废气通过现有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单活性中心催化剂装置精馏不凝气(甲苯、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先经碱洗塔预处理后,与精制再生冷凝尾气(甲苯、非甲烷总烃)、经白油罐吸收去除有机铝的有机废气(甲苯、非甲烷总烃)一起送至现有新材料项目“TO+余热锅炉+活性炭/小苏打喷粉+布袋除尘+SNCR-SCR”处理,最后废气通过现有50米排气筒(DA017)排放;项目分析化验室废气(非甲烷总烃)依托现有新材料项目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项目单活性中心催化剂装置硅胶活化废气(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20)排放。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DA020)。

1#RTO焚烧废气污染因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排放限值;甲醇、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分析化验室废气污染因子中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TO炉焚烧废气污染因子中甲苯、NMHC、氯化氢、二噁英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排放限值。单活性中心催化剂装置硅胶活化废气污染因子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NHM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在此基础上,企业承诺1#RTO炉焚烧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15 毫克/立方米;TO炉焚烧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报告书》表2.2.3-3和表2.2.3-4。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甲醇回收塔废液、罐区内泵检修时排放的残液、废甲苯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布袋、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副产甲醇应满足《工业用甲醇》(GB/T 338-2011)中“合格品”标准要求,且生产中不带入新的有害物质,后续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 4370-2022)等要求落实定向利用途径和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10.3.2-1。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项目原辅料中甲苯被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应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项目环评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21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1009,传真:0513-59001085,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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