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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提出者: 陆士冲 建议/提案号: 第223号
标题: 关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
建议/提案内容:

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办企业便利度不断提升,但企业注销便利化程度一直不高。不少做企业的老总反应较多。

建议:工商局多调查研究、制定可行性规划,解决企业“注销难”这一营商环境中的难点,促进企业“新陈代谢”。

一、 依托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让数据共享,减少注销登记材料。

二、 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过 发票的企业、对没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公司、营业部以及无欠税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办理清税手续。

三、 对于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四、 依法对失信企业、失信法人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承办单位: 主办: 行政审批局 协办: 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19-07-02
答复内容:

陆士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的建议收悉。在当前市场主体登记门槛不断降低的大背景下,全面推行“简易注销”对有效化解“退出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现将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是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我市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以缓解企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凡属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都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了注销程序和申请材料,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原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也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在程序上,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企业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申请注销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45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4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等8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市监〔2018〕1号),其中第6条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退出市场提出了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的意见。在原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一些领取营业执照后确实未开业、从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上述条件作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可选择不公告,凭全体投资人的书面承诺及相关注销登记材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和简易注销登记信息。

三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的工作要求,今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一般注销登记的,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四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市监注函〔2019〕112号),就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市的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实现税务清税信息共享

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已经明确“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实行一般注销“套餐式”服务。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套餐式”服务,纳税人根据《未结事项告知书》的提示准备相关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未结事项。未结事项办结后,税务机关发起审核程序,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核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

四是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纳税人视自身情况,可选择网上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实体大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相关资料和流程均已简化。

(二)有效对接社保登记注销

参保单位在不欠费的情况下,提供工商注销登记或税务注销登记相关材料,即可办理“社保注销”。

(三)防控简易注销登记风险

一是从民事行为方面防控。在企业承诺属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形,并承诺企业简易注销后由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企业登记机关本着信用承诺+事后监管的原则,给予直接办理登记。对于企业隐瞒有债权债务的事实,未经依法清算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等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债权人获得清偿保障。

二是从行政行为方面防控。对于企业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同时,对于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将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

通过上述一系列企业注销的便利化举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全市共办理企业注销登记13322家,其中简易注销登记5854家,占企业注销登记总数的43.94%。为进一步巩固成效,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我局将开展以下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统一全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深化改革的又一举措,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全面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注重对外宣传引导

各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引导企业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代办帮办服务

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代办帮办服务窗口,专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代办帮办咨询服务,向企业解读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告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同时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企业实现简易化注销登记。对于不熟悉网上操作程序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委托代办帮办中心进行全程的代办帮办指导和服务。

(四)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根据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强化了认定红黑名单和明确奖惩措施同步配套的协同机制,利用已接入市政务服务审批系统的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平台,对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存在失信“黑名单”信息警示的,对照联合惩戒目录,对失信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领域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