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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提出者: 陈爱国 建议/提案号: 139
标题: 关于规范企业注册登记,促进依法纳统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南通是民营经济大市,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繁荣地方经济、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其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发展,成长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个体”,营业收入从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已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标准。同时,随着城市综合体的兴起繁荣,大量全国乃至国际一线品牌纷纷入驻,但往往通过注册“分支机构”经营。此类“大个体”及“分支机构”,大多集中在零售、餐饮、文体、教育、娱乐等服务业领域,在提升本地消费档次的同时,对原有法人企业经营收入的分流效应十分明显。

根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常规统计的对象是达到一定规模的法人单位。当前,大量达到规模的个体户数据“统不实”,分支机构数据“被分流”,客观上导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文化产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以上问题,从表象上看是统计数据的“漏统”,但从根本上看是企业注册登记的原因造成“无法统”,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水平,促进达标企业依法纳统、分支机构应统尽统,现就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出台政策。建议由市政府牵头,联合工商、财政、税务、发改、商务、统计等部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举措,鼓励达到规模的经营单位变更为法人单位。

二是强化引导。对新批企业把好准入关,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工作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特别是知名连锁品牌从事零售、餐饮、文教娱乐等行业的,原则上要求注册为法人。

三是优化服务。加大支持和服务的力度,为个体私营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的环境,通过实施便捷准入、税费优惠、奖励倾斜等,引导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达标纳统。

承办单位: 主办: 工商局 行政审批局 协办:
答复日期: 2018-05-29
答复内容:

陈爱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企业注册登记,促进依法纳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个转企”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2013年8月6日江苏省工商局出台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苏工商注〔2013〕279号),2013年8月8日南通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落实市政府《南通市规范完善基本单位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意见》(通工商发〔2013〕47号)。2015年8月,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立了市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职能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我局一以贯之,认真落实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变,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完善主体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竞争实力。具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市共办理“个转企”登记1万余家。

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制定《南通市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工商登记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其他优惠政策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历史、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个转企”工作成果

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准入门槛较低,注册登记手续简单,同时在税收、社保方面有较大的优惠条件,因此仍有较多投资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就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某种组织形式,不得限制企业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因此,自主选择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类型是投资人的法定权利,登记机关不宜作强制性要求。对此,我局将继续大力宣传、贯彻落实“个转企”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在积极引导、支持发展上下功夫。同时,我们建议相关统计部门修改统计口径,将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以解决“统不实”、“漏统”等问题;建议修改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必须转制为企业。

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我局在“放管服”、“3550”、“不见面审批”、“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领域大力推进、勇于实践,推动了南通营商环境稳步提升。去年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我市名列第一。我局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要求,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建设,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推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使“三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常态化,为南通个体私营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感谢您对我市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与支持我们的工作。

专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