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6-02 10: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9日

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南通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其他县(市、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标准地址管理部门登记库匹配条件满足后,逐步推广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定市场主体行政管辖地。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

第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附件1),承诺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合法、安全。如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证明。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不相符,且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不予登记。申请人可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地址变更,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领房屋产权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使用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附件2)。

第七条  申请人以前置许可部门颁发许可文件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部门凭许可文件予以登记。

第八条  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不执行申报承诺制,行业类别按现行国民行业分类执行。

对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已经由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附件1)。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别规定的,市场主体在申领相关经营许可时应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审管联动机制,依法履行登记、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集中办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

附件1

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小区(路、村组)       门牌、房号

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是             □否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自有             □其他

房产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说明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已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上述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及企业承诺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出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件2

集中办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

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小区(路、村组)     门牌、房号

房屋用途


房产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