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公告
来源: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8-12-20 1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律师事务所:

因工作需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拟公开选取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响应。

一、服务范围: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

二、服务期限:3年(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三、服务内容:

1. 法律咨询。就行政许可业务工作中遇到的一般、简单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

2. 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聘请方的要求,对聘请方的重大决策、合同行为和行政许可业务投诉、质疑处理等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聘请方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 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聘请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供修改和补充意见,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4. 协助研议难点问题。受聘请方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常为每月一至二次)就涉及聘请方法律事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5. 举办法律讲座。结合聘请方特点,定期或不定期(每半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为聘请方单位人员举办法律讲座,以提高聘请方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6. 受聘请方委托,代理或者协助聘请方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等法律事务。

7. 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当发生涉及聘请方诉讼、仲裁等活动时,根据聘请方的安排,接受聘请方委托和授权,作为聘请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以及执行等活动。

8. 应聘请方要求,参与有关听证、复议、调解、裁决等活动,提出相关意见。

9. 协助聘请方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四、服务费用:

“三、服务内容”(不含第7项)的服务费用为50000元/年,按年支付;第7项服务费用为10000元/案(一审、二审、再审分别计算),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案审数,按年结算支付。

服务费用包含服务人员在南通市范围内的差旅费用。因服务需要并经得聘请方同意确需离开南通市范围处理的,差旅费用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规定执行。

五、服务响应要求:

接到聘请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被聘请方应在2小时内到达聘请方通知的地点提供法律服务。被聘请方未按照服务响应要求执行的,聘请方有权终止合同,已发生的服务费用按2500元/月进行结算,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被聘请方自行承担。

六、相关要求:

1.响应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并在南通市区(包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常设机构。

2.南通市区的常设机构通过上年年检;考核称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16名;机构及人员执业稳定;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

3.选派的服务团队人数3人以上(人数超过5人[含5人]的可以有1-2名辅助人员),除辅助人员外,均应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经年度检审合格。如有辅助人员的,辅助人员应具备专职从事行政法律事务20年以上工作经历,(含行政审判、民行检察、政府法制、人大立法等经历)。

4. 选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行政机关法律实务经验,近3年内有担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业绩;主要执业方向为行政法领域。

七、评分办法及标准: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选小组,由评选小组按照评分标准打分,从得分超过60分的响应单位中选取最高得分单位作为我局的法律顾问单位。

具体评分标准:

1.律师事务所评定(共24分,每项8分)。

重点评定:管理规范;律师队伍稳定(人员变动情况);信誉度(社会评价)。

2.法律顾问服务团队评定(60分)。

重点评定:执业方向[近三年代理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的行政案件情况(团队成员主办案件,列表),15分];执业水平(团队成员在行政法领域取得的成果或荣誉,15分);顾问经验 [事务所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年限,15分];行政审批法律实务经验[团队成员服务于行政审批法律业务的年限和能力,15分]。

3.法律顾问合同评定(16分)。

重点评定:合同应诺程度(16分)

八、提供材料

根据评分标准提供相关材料。重点提供:

1.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整体情况简介(含律师事务所主要管理制度、取得的成果或荣誉等)、近3年人员增减情况。

2. 拟安排的服务团队成员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方向、法律顾问单位、办理的行政案件、取得的成果或荣誉等材料。

3. 法律顾问合同草案。

4.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首部和尾部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需注明项目名称、响应单位名称并加盖律师事务公章。

九、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9:30至10:30(只接受现场直接送达),逾时不予接收。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主楼613室。

联系电话:0513-59000811,联系人:杨翠翠。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