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肖森涛的监事身份的决定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21-11-12 16:52 累计次数: 字体:[ ]

企业名称: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N4UPJ81

住 所: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826室

法定代表人:恽九华

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止):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1日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文化用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工艺品、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品)、汽车零配件、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涉及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钢材、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煤炭、农副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7月6日,肖森涛向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设立了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查明情况予以处理。2021年7月12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出具了《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肖森涛的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外进行了公示。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冒用肖森涛的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我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设立登记中肖森涛的监事身份。

经查,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冒用肖森涛的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已构成了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办〔2019〕7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南通群磊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设立登记中肖森涛的监事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