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通东大利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6002111228
住所:南通市金龙花苑附1幢二层西
成立时间:2005年3月11日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塑钢门窗、电工器材的销售;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室内外涂装工程施工(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7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赵勇举报,称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注册为南通东大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系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请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撤销。我局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并指派专人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3月11日向南通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住所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南通市工商局于2005年3月11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经查:股东赵勇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南通东大利建材有限公司,其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中所有“赵勇”的签字均不是赵勇本人亲笔签名。目前,南通东大利建材有限公司、许明岗均查无下落,并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08年12月1日南通东大利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在2008年6月30日前接受年度检验,被南通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赵勇的举报信、询问笔录、笔迹鉴定报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做出决定如下:
撤销南通东大利建材有限公司2005年3月11日设立登记中赵勇的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