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柱波)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19-03-27 09: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柱波贸易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南通柱波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孟秀梅身份证复印件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查,南通柱波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9日冒用孟秀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已构成了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拟撤销南通柱波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9日设立登记中孟秀梅的监事登记。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力、钱彤 联系电话: 59000788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