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被批准延期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共计38家,详见附件)。上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安监〔2012〕283号)规定,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重新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