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龚新华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身份的决定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24-01-11 16: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600000301975

住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71号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5日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包装材料、五金交电、消防器材、皮革制品、化妆品、电线电缆、通讯器材、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办公设备、化工原料、日用百货、电脑及配件、橡塑制品、家用电器、金属材料、陶瓷制品、环保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4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龚新华关于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举报,要求查明情况予以处理。2023年9月8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出具了《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龚新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外进行了公示。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冒用龚新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出具了《案件移送函》(通市监注移字〔2023〕33号),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设立登记中龚新华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身份。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作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通行审案告〔2023〕33号),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住址、公司住所,于2023年11月7日以挂号信邮寄方式寄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通行审案告〔2023〕33号),2023年11月6日并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上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通行审案告〔2023〕33号)。2023年11月16日该公司股东、监事宋春的挂号信原址无此号退回我局,2023年12月5日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的挂号信逾期退回我局。公告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查,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办〔2019〕7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南通伊净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设立登记中龚新华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