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卫健委窗口结合国家最新颁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三举措推行诊所备案管理。
一是取消许可准入。对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为患者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实施备案制,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并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查询、监督。
二是明确设置条件。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该符合上述条件。同时诊所需符合最新《诊所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是强化事后监管。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