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股东不是直接利用自己和子公司之间的这个关系,而是利用对两家以上子公司逃避债务的,是否能够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9-22 15: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在新公司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指导性案例里面确认了关联公司之间是可以进行人格否认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已明确认可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且该条款并未限制子公司的级别或持股关系,因此集团公司操纵不同层级的公司,即便被操纵公司互相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