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来源: 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9-10-30 15:26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